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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从身体到心灵:当不实言论在朋友圈蔓延——名誉权、隐私权侵权的边界

欢迎来到大连财经学院文法学院全力打造的 「普法课堂」 。本栏目是文法学院贯彻“崇理尚法,知行合一 ”育人理念、推动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服务社会公众的系统化普法品牌项目。我们坚持 “每日一案、以案释法” ,通过真实鲜活的司法案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可知、可感、可用的生活智慧,陪伴大家在持续积累中构建法律思维,在理性辨析中体悟法治精神。

今天,我们将视角转向人的内在尊严与精神安宁,探讨 “精神性人格权” 的核心——名誉权与隐私权。当一条偷拍视频在网络上引发风暴,法律如何守护我们无形的精神世界?

01

真实法律案例

一条偷拍视频与一场席卷全国的诽谤风暴

20207月,浙江杭州的谷某某在小区便利店取快递时,被店主郎某用手机偷拍了一段视频。随后,郎某与朋友何某分别扮演谷某某和快递员,利用微信对话框伪造了“已婚富婆与快递小哥出轨”的露骨聊天记录。两人将偷拍视频与聊天截图拼接后,发布在一个近500人的车友微信群中。谣言由此开始爆炸式传播。这段充满恶意的伪造内容,迅速从微信群扩散至微博、豆瓣、知乎等全国性网络平台,相关话题阅读量数亿次,登上多个平台热搜榜。谷某某的照片、个人信息被全网传播,她被无数不明真相的网友贴上“荡妇”、“出轨女”等标签,遭受海量污言秽语的攻击,社会评价彻底崩塌。她因此被公司劝退,陷入“社会性死亡”的绝境,后被医院确诊为“抑郁状态”。20214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最终,法院判令:郎某、何某在《中国青年报》等全国性媒体上连续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连带赔偿谷某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数万元。

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新时代检察故事汇】九秒钟!取快递女子人生被改写[EB/OL].

https://www.spp.gov.cn/sp/202202/t20220210_544062.shtml


02

法条拆解

名誉权与隐私权

精神性人格权的盾牌

要理解本案,需首先明晰两种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与隐私权。它们保护的不是我们的身体,而是我们的社会评价与内心安宁。

01

什么是名誉权

与隐私权?

名誉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社会评价,免受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这种评价的权利。简言之,它关乎 “别人怎么看我”。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扰、知悉、收集、使用和公开的权利。它关乎 “我的生活与信息,由我做主”。

02

侵害这些权利

有何表现?

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 “诽谤”和 “侮辱”。本案中郎某、何某伪造聊天记录的行为,即属于典型诽谤。

侵害隐私权:包括非法侵扰私人空间、私自公开他人私密信息、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偷拍谷某某取快递的日常生活场景,已涉及其生活安宁与肖像信息,构成侵权。

03

法律的一般规则:

精神损害赔偿以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意味着,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受害人即可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但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则需要证明精神痛苦达到了 “严重” 程度。

04

本案的核心:

关于名誉权与隐私权

保护的专门条款

本案的核心在于,它清晰地揭示了网络诽谤行为如何利用虚假信息与真实生活场景的拼接,对他人的名誉与隐私造成复合型、毁灭性侵害。郎某与何某的行为不仅涉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所禁止的“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也触犯了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权中“私密活动”与“生活安宁”的保护——偷拍并公开谷某某的取快递场景即属此类。其关键在于,他们将偷拍的真实视频与完全捏造的露骨聊天记录相结合,制作出极具误导性和传播力的内容,并通过微信群这一社交节点进行扩散,导致谣言迅速失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要件,而本案中被害人谷某某因谣言遭受全网辱骂、社会评价崩塌、被公司劝退并被确诊为抑郁状态,正是该要件的具体体现。此案表明,在网络环境下,一项经过恶意“包装”的侵权行为,能同时、严重地击穿法律对个人名誉与社会评价、私生活安宁及心理健康的多重保护边界。

05

本案的司法突破:

网络诽谤“自诉转公诉”与

人格权保护的刑事强化

本案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突破了传统网络诽谤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单一模式。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将案件由刑事自诉转为公诉,向社会发出了清晰而严厉的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诽谤行为,公诉权力将强势介入,以维护更广泛的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这一突破,实质上是将人格权的保护强度,从民事领域的损害赔偿与道歉,提升至刑事领域的自由刑惩罚,极大地增强了对恶性网络暴力行为的震慑力,为公民在数字空间的人格尊严筑起了一道更坚固的“刑事防线”。


03

练习题

今天的法律知识你都掌握了吗?

张某因与同事王某有矛盾,在拥有300名成员的部门工作群中,捏造并散布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的虚假信息,并附上伪造的邮件截图。该消息迅速传播,王某被公司停职调查,精神崩溃。王某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张某的行为主要侵害了王某的( );若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证明该侵权行为外,还需重点证明( )。

请选择 单选

A.隐私权;自身遭受了财产损失

B.名誉权;该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C.荣誉权;张某具有主观故意

D.姓名权;该信息被其他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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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析:捏造并散布“收受回扣”这一虚假事实,直接贬损了王某的品德与职业信用,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以侵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本案中的停职、精神崩溃)为法定要件。

04

结语

法律对人格权的守护,既体现为对生命健康的坚固捍卫,也延伸至对名誉、隐私等精神世界的细致呵护。从冷冻胚胎案中我们看到法律对生命起点的温情“预留”,而在取快递被诽谤案中,我们更应看到法律对精神尊严的刚性“捍卫”与刑事“亮剑”。网络赋予我们前所未有的表达空间,但每一条不负责任的言论,都可能成为击垮他人的雪崩之片。法治的意义,在于明确自由的边界:我们享有言论自由,但止步于他人的名誉与隐私;我们探索数字世界,但必须恪守真实、善意的底线。唯有如此,方能在虚拟与现实交织的校园与社会中,共同构建一个清朗、友善、充满尊重的心灵家园。

05

下期预告

“脸”到“数据”:数字时代,如何守护我们的个人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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